为加强对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整体功能,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和《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结合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需求,依据学科、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且具有跨界融合特征而设立的开展专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直接管理的下级组织机构,在学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主要职责:
(一)普及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学科发展;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论坛;
(三)培养举荐青年科技创新人才,推荐优秀科技论文或成果;
(四)开展专项业务技术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五)反映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六)推荐符合学会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入会,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坚持党对学会的领导和党建强会的原则,分支机构应按照学会党支部有关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员的管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需求和学会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分支机构由学会认可的单位会员作为挂靠单位并牵头组织成立。
分支机构按照重要性、必要性和需求性兼顾原则设立,保证所设分支机构能够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骨干群体;
(四)具有稳定的分支机构运行及开展相关活动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 设立审批流程
拟设立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形式审查、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与学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业务范围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挂靠单位负责分支机构的有效运行,至少配备一名专业人员负责协调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办理。挂靠单位对涉及分支机构组成人员调整,应事先向学会书面报告。
第十条 学会分支机构统称为“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工作委员会”,统一使用学会标识(LOGO)。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均应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变更
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终止
对分支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能或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情形,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届期与学会届期相同。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学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组成。
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应是该学术领域内专业水平较高,并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或学科带头人。
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的业务领导或学科带头人担任,经学会秘书处提名,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备案;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提名,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商推荐提名,报学会备案;秘书由主任委员推荐提名,报学会备案。
秘书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2届,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卸任,经新任主任委员提名、分支机构研究通过,并报学会备案,可任分支机构名誉主任委员。
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按要求每年向省科协报备分支机构工作及调整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学会决议,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三)建立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四)召开会议及举办活动,应事先向学会备案;
(五)未经学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六)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七)每年12月底前,应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下年度1月底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学会做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分支机构考核机制。学会每年定期组织对分支机构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分支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学会给予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活动、变更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等处理:
(一)违反社团条例,不服从学会管理,不遵守学会相关制度;
(二)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述职;
(三)召开会议及举办活动前,未事先报备;
(四)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五)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