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评价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6 15:58:27  点击: 次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山东省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科技成果评价规范》(DB37/T 4615—2023)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领域各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由学会聘请专家,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学会独立接受测绘地理信息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第二章 科技成果分类和评价内容

第五条 科技成果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三类。

(一)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研活动中产生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理论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专利、学术报告和学术方案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具有实践价值的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为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实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

(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是指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具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

第六条 评价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一)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对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

(二)技术价值主要包括成果的优良特性和首创性,解决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技术难题或行业热点问题的情况,以及所处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性水平。

(三)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新增产值、销售收入、新增利润、创汇、税收,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增收节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成果面临市场风险等。

(四)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方面的成效,对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等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对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决策及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等。

(五)文化价值主要包括在倡导科学家精神、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规范与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会聘请专家五至九人组成评价委员会,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在讨论答辩的基础上对成果出具评价意见。

(一)会议评价。评价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答辩、质询和讨论作出评价。评价委员会成员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二)通讯评价。评价委员会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审查有关技术材料,所有专家对科技成果作出书面评价。评价结论必须通过评价委员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九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三)对被评价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第十条 评价专家权利及义务

(一)独立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或干扰;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原则;

(三)坚持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不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定的客观性;

(四)遵循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不接受礼物礼金、不相互请托打招呼,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五)严格保密工作纪律,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自觉维护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不随意透露评价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六)评价专家应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七)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应当回避。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包括评价委托、评价受理、评价实施、出具评价报告四个阶段,评价流程图参见1):

(一)申请人提交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书(见附件2);

(二)受理后双方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见附件3);

(三)申请人提交科技成果相关材料;

(四)评价实施;

(五)出具评价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评价要求;

(三)经权威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一年内的查新报告;

(四)研究成果成熟,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本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第十三条 学会在收到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书之日起10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 学会确认受理后,与委托人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有关评价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书(复印件);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自选课题需提供研制工作报告);

(三)技术报告;

(四)经济分析与效益报告;

(五)具有省级以上科技查新资质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六)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测、测试报告(基础技术、理论研究类成果可不提供);

(七)已发表论文、出版标准、获奖证书等;

(八)应用证明(用户单位不便提供应用证明的,成果完成单位可以技术出让或产品采购合同等代替);

(九)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指在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十)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汇报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产品照片、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设计图、应用现场照片等)(不强制提供)。

第十六条 学会在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并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先进度等级分为:省内先进、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六级。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由学会归档保存。

第五章 评价费用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评价委托方与学会以技术服务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非会员单位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服务费在会员单位收费基础上增加5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图.docx

附件二:科技成果评价委托书.docx

附件三: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docx

附件四:科技成果评价报告.docx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